首页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新闻丨专栏 客户丨案例 社会责任 欢迎闪光的你
新闻专栏
The News
首页新闻专栏专栏
公司股改指南(上):股改概念、流程及典型问题
2026-07-22
55

 前言

作为股权及资本市场律师,对股份制改造(“股改”)可以说是再熟悉不过了,正所谓“不是在股改,就是在股改的路上”。尽管如此,股改的内涵及外延、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相对缺失,仍有诸多问题尚待厘清。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与现行法律法规,撰写本次股改系列文章,力求全面、深入剖析股改实务中的核心要点与常见难题,为拟挂牌、上市企业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01

股改的概念及核心逻辑

CONCEPT AND CORE LOGIC OF SHARE REFORM

640 (66).png

Shareholding reform▊

就国内资本市场而言,无论是新三板挂牌、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乃至部分境外资本市场直接上市(如以H股方式港股上市),均要求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的初始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上市前完成从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变,成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必经之路,这一转变过程即为我们俗称的“股改”。

从表面看,股改似乎只是公司组织形式的简单变更,但实务中大量不规范操作案例反复证明:若对股改的核心逻辑、法律要求缺乏深入理解,极易导致股改流于形式、留下合规隐患,进而成为企业后续融资、上市的绊脚石。以下为实务中典型反面案例,颇具警示意义:

案例一:      

/ EXAMPLE 1

A公司未聘请任何专业中介机构,自行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仅在名称中加入“股份”字样,未开展审计、评估等任何核心工作——其老板单纯认为“股份公司更显高大上”,误以为名称变更即是完成股改。

案例二:      

/ EXAMPLE 2B公司虽聘请了中介机构,却选择了无证券期货从业资质、挂着“市值管理”名号的非正规机构,同样未开展审计、评估,仅通过违规操作完成了工商层面的公司形式变更,本质上仍属于“伪股改”。

案例三:      

/ EXAMPLE 3C公司虽出具了完整的审计、评估报告,却错误地以评估值为依据进行折股,导致公司经营时间无法持续计算——这直接违背了上市对企业经营年限的核心要求,后续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弥补该瑕疵。

笔者在代理投资机构尽调时,曾遇到过与A公司类似的案例:因实控人对股改的错误理解,加之工商部门的不规范处理,公司迅速的完成了“伪股改”,操作未满一年,实控人终于认识到了“伪股改”的合规性瑕疵,于是又匆匆改回了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内档中留下了违规痕迹,直接反映出公司治理的不规范,最终影响了其融资进程。

⦁ Shareholding reform ⦁

那么,究竟什么是股改?如何正确理解股改?结合法规说明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股改”作出明确的定义,相关规定散见于《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指引。

《公司法》(2023修订)中涉及股改的规定极为简略,仅明确了公司形式变更的基本要求,未界定股改的法律性质,也未提供实务操作路径。核心相关条文如下:“第十二条 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该条文仅明确了“股改后公司需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条件”以及“债权债务承继”两个核心原则,但对于股改的法律性质(例如:股改属于《公司法》明确的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之外的新设立方式,还是属于两种设立方式的结合?)、实务操作标准等关键问题均未提及。

相较于《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包括其前身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了“整体变更”这一核心股改方式,填补了实务操作的部分空白——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完成股改,其经营时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持续计算,这也是企业上市对经营年限要求的核心适配点。其相关条文为:“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综上,依据现行法规、法规沿革及立法本意,结合实务操作,笔者对股改概念及核心逻辑作出如下四点解读:

第一

从组织形式来看,股改是将“人合性强、私密性高、股权转让受限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资合性强、股份可自由转让、治理更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本质是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流转机制的系统性升级。

第二

从上市适配来看,股改既是企业满足上市“形式条件”的必经之路——搭建股份公司这一符合资本市场要求的公众公司载体;也是企业向上市“实质条件”靠拢的重要环节——通过审计、评估梳理有限公司阶段的经营成果,通过建立“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完善公司治理与决策机制,提升内控水平。

第三

从实务界定来看,本文所指“股改”,特指以上市为目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值(仅指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整体变更”方式——这是实践中最主流、最合规的股改方式,其核心优势在于可将有限公司阶段的经营时间持续计算,避免了新设股份公司需等待三年才能申报上市的时间成本。

第四

从股东权利来看,股改本质上是“股改基准日”(亦为股改审计、评估的基准日)当天,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净资产折股,以该等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按照原股权比例认购股份公司全部股份,完成股份公司设立的过程。

厘清股改概念及核心逻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有志于对接资本市场的企业而言,一次合法合规、无瑕疵的股改,不仅是完成挂牌、上市的“必选动作”,更是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上市基础的“核心举措”,是企业后续资本市场道路的基石。

02

股改的流程

THE PROCESS OF SHAREHOLDING REFORM

Shareholding reform▊

目前,实务中股改的基本操作模式,主要基于行业惯例、监管认可的习惯做法沿袭而来,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逐一细化。具体而言,整体变更方式的股改,综合了股份公司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部分规则:既需要明确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也需要召开创立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同时,为满足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要求及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审计、评估环节均需规范开展。

该操作模式已在实务中运行多年,得到了证监会、工商主管部门的认可,尽管存在法律依据不够清晰、部分程序略显冗余、操作成本较高等问题,但仍是目前最主流、最能规避合规风险的股改方式。常规股改流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步骤

工作内容

1

制订股改方案

成立股改筹备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股改方案,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改背景及目的、股改后公司名称、股本总额、折股比例、具体实施步骤、经办人员分工、时间节点安排等。

2

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定聘请中介机构)

召开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两项核心事项:确定股改基准日;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负责股改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

3

审计

确定股改的审计基准日,由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

评估

同时以审计基准日作为评估基准日,由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场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

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决定整体变更)

召开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折股比例,决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承继债权债务。

6

签署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根据原有股权比例分配净资产额,同时折为股本投入股份公司。

7

履行职工民主程序

公司有工会的,应当就改制事项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就改制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8

验资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各发起人的出资进行审核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9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股份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通过公司章程;通常在同一天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一名职工监事。

10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03

股改典型问题及处理

TYPICAL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SHAREHOLDING REFORM

640 (67).png

Shareholding reform

股改的合规性直接决定企业后续资本市场之路的顺畅与否,仅掌握概念和流程远远不够。实务中,股改涉及诸多细节问题,稍有疏忽即可能留下合规瑕疵。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对股改中最典型、最易踩坑的几大问题进行详细拆解并提出应对建议: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净资产折股是股改的核心环节,指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剩余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的过程。结合监管要求与实务操作,净资产折股需严格遵循以下四大原则,缺一不可:

  1. 基准口径原则:

    用作折股计算依据的净资产,必须是股改基准日公司单体报表上的经审计净资产,而非合并报表净资产;且必须以审计值为依据,严禁以评估值折股;若以评估值折股,将导致公司经营时间无法持续计算,直接影响上市申报。

  2. 股本上限原则:

    净资产折股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折股前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实践中,通常采用“1元以上净资产折1股”的方式(例如:经审计净资产1亿元,折股比例1:0.8,折为股本8000万元,剩余2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既符合监管要求,也能合理规划股本结构。

  3. 上市适配原则:

    折股后的股份公司股本总额,需满足拟上市板块的最低股本要求。例如,主板上市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创业板、北交所上市也有相应的最低股本要求,折股时需提前规划,避免后续调整。

  4. 中介资质原则: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必须由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若委托无资质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将构成股改瑕疵,后续需由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复核意见,且相关中介机构需发表明确合规意见,增加股改整体成本与时间成本。

二、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历史          上出资不足

实务中,部分企业存在“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但公司运营多年后净资产显著增加”的情况,股东往往希望通过股改时的净资产折股,一并弥补历史上的出资不足问题。但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监管要求,该种方式并不可行,具体分析如下:

  • 典型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实际仅实缴1500万元,剩余1500万元未按规定缴足。2020年公司股改时,经审计净资产为8000万元,公司将该8000万元净资产以1:1的比例全部折为股份公司股本8000万元,股东认为此举已弥补了历史上的1500万元出资不足。

  • 核心结论:

    该观点错误,净资产折股不能弥补历史出资不足。

  • 具体理由:

    公司净资产由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四部分组成。若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该部分未实缴缺口会始终存在,公司净资产总额也会相应减少。本质上而言,净资产折股只是对公司现有净资产的内部会计科目调整(将净资产转为股本+资本公积),并未增加公司实际资产总额,未实缴的注册资本缺口仍未填补,仍需股东以外部资金实缴到位。

就上述案例而言,该公司折股前经审计净资产8000万元,本质上是实缴资本15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未实缴的1500万元缺口仍存在。若要彻底弥补出资不足,股东需先实缴1500万元,使公司净资产达到9500万元,再按1:1比例折股为9500万元股本,才能确保股份公司股本足额实缴。

  • 实务建议:

    拟上市企业在股改前,务必将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避免因出资瑕疵影响股改合规性,进而阻碍后续上市进程。

三、股改时的对赌条款处理      

拟上市企业引入投资时往往会签订对赌相关条款,其中最核心的条款之一便是回购权,当触发约定的回购条件(如公司未按约定实现业绩、未按时申报上市等)时,由回购义务方(通常为公司及/或创始人)退还投资方的投资款。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针对对赌协议及其解除的监管要求,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若对赌条款中约定“公司作为回购义务方”,将导致公司存在“无法避免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约定义务,进而需将投资方的投资款确认为“金融负债”,最终导致公司净资产金额扣减——这会直接影响股改时的净资产折股基数,甚至导致折股后股本不足,影响股改合规性。

  • 实务建议:

    为避免对赌条款影响股改净资产数据,降低合规风险,建议由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在股改基准日前全部终止且自始无效;若无法终止,需对条款进行调整,明确公司不承担回购义务,仅由创始人或其他第三方承担回购责任,确保不影响公司净资产核算。

四、新公司法下,股改时资本          公积弥补亏损问题

股改实务中,资本公积能否弥补亏损,是长期以来的高频争议问题。旧公司法框架下,明确禁止用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这也是拟上市企业股改时需严格遵循的核心规则;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实施后,对该规则作出重大调整,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该变化对股改过程中亏损弥补、净资产核算具有重要影响,有必要重点明确。

1. 新旧公司法核心差异对比

旧公司法时期,资本公积的核心用途是转增资本,明确禁止用于弥补亏损,若股改时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只能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弥补,无法动用资本公积,这也导致部分净资产不足的企业,需额外筹集资金弥补亏损后才能推进股改。

新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该条款明确打破了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的限制,但并非无条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顺序和范围。

2. 股改时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核心要求

结合《公司法》(2023修订)及《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相关规定,股改过程中,若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使用资本公积弥补需满足以下4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1) 顺序要求:必须先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有当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无法弥补全部亏损时,才能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不得跳过前序公积金直接使用资本公积。

(2) 范围要求: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用于弥补亏损,仅能使用特定行为净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具体包括:

  • 股东出资形成类:公司接受股东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 资本性投入形成类:公司接受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方式,或者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捐赠的方式进行的资本性投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3) 额度要求:弥补亏损的额度以“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弥补至零为限”,不得超额弥补;同时,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不得超过上述特定行为净增加的资本公积总额。

(4) 程序要求:股改时若需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应当制定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说明亏损的情况、弥补亏损的原因以及拟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来源、金额和方式等,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向社会公告。

结语

CONCLUSION 

综上, 股改绝非简单的公司形式变更,而是涉及法律、会计、监管等多领域的系统性工程,既有着严格的操作流程,也暗藏诸多合规陷阱。笔者建议,拟挂牌、上市企业应高度重视股改工作,挑选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质、有丰富股改经验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协助推进,确保股改合法合规、无瑕疵。同时,也期待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尽快出台股改相关操作细则,为实务操作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据与指引,助力企业顺畅对接资本市场。



相关律师
文影
合伙人 执业律师
021-52865288
shadow.wen@joius.com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