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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部董秘监管新规来了,五大变化重塑履职生态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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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秘的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秘规则》),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这是证监会首次系统整合董秘监管要求,从任职门槛、履职权限到责任追究,全面重塑董秘角色,推动其从“老板秘书”向公司治理“守门人”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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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角色定位升级:从“事务岗”到“核心枢纽”

过去,董秘常被误解为“写写公告、组织会议”的辅助岗,甚至被当成董事长的“私人秘书”,职责模糊。此次《董秘规则》首次在证监会层面,明确董秘三大核心定位:信息披露组织者、公司治理合规监督者、内外部沟通联络者。

这意味着董秘不再是单纯的“执行者”,而是上市公司治理的关键少数、合规运营的“第一道防线”,更是连接监管层、投资者与公司内部的核心桥梁。


二、任职门槛抬高:专业与经验“双硬杠”

此前,董秘任职条件分散在上市规则中,要求宽松、无统一专业标准,导致部分董秘专业能力不足,难以胜任合规工作。新规首次明确董秘任职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财务、会计、审计、法律、金融等相关专业背景+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

2、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证+5年工作经验;

3、有5年以上上市公司董秘或证券事务代表履职经验。

同时,上市公司聘任时,还需对董秘任职资格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从源头严把“入口关”,彻底告别“谁都能当董秘”的时代。


三、兼职红线划定:严禁“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总监兼董秘”、“副总兼董秘”的情况,看似高效,实则埋下利益冲突隐患——既负责财务核算,又监督信息披露,相当于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独立性形同虚设。

《董秘规则》明确兼职负面清单:董秘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这一规定直击痛点,切断职责冲突的兼任模式,确保董秘能独立履行监督职责,避免因利益关联弱化合规把关作用。


四、履职保障加码:赋予“直报权”,告别“有职无权”

此前,董秘履职常遇“卡脖子”问题:拿不到完整信息、合规意见被忽视、履职受阻无处申诉,导致“想管管不了、想说不敢说”。此次新规从三方面强化董秘履职保障:

1、信息获取权:明确董秘有权查阅公司所有财务、经营资料,相关部门必须配合;

2、履职平台支持:要求公司为董秘配备专职人员与机构,打通审计、独董、内审与董秘的信息通道;

3、监管直报权:董秘发现公司违规或履职受妨碍时,可直接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无需经董事会或管理层同意。

这一“尚方宝剑”,让董秘能独立、客观履行合规监督职责,话语权与独立性大幅提升。


五、责任追究从严:履职不力“零容忍”

权责对等是监管核心。新规明确,上市公司需建立董秘履职定期评价与追责机制。若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治理违规等问题,董秘未勤勉尽责的,证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这意味着,董秘履职不到位就要担责,倒逼董秘主动提升专业能力、勤勉履职,从“被动应付”转向“主动把关”。

综上,《董秘规则》的出台,填补了董秘专项监管的空白,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一步。过渡期内,上市公司需对照新规调整董秘任职、兼职安排,董秘也需主动补齐专业能力短板,适应新的履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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