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股东遭单方“失权”?君伦律师力争确认决议无效,胜诉收官!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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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君伦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涉外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成功确认案涉《股东失权决议》无效、《股东失权通知函》不生效,全面维护外籍股东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是业内领先的某室内设计公司,原告为该公司的新加坡籍股东。原告与被告公司另一股东各持股50%,认缴出资期限至2034年。被告公司的另一股东利用执行董事地位,在出资期限未届满、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况下,以“经营恶化”为由,要求原告单方加速出资,进而作出股东失权决议,意图直接剥夺原告50%股权及股东资格。
庭审中,君伦律师团队紧扣三大核心要点维护原告股东权益:1、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单方加速到期;2、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加速出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3、执行董事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冲突,单方作出失权决议,程序严重违法、实体显失公平。

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方观点,明确:股东失权应以出资期限届满且经合法催缴为前提,在期限未届至、不符合加速到期情形下,单方剥夺股东股权的决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次胜诉,既体现了我国司法对中外投资者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为同类股东权益保护案件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
本案由君伦高级合伙人王凡律师及团队成员沈怡婷律师主办,王律师深耕公司治理与涉外商事争议解决,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守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相关律师
王凡
高级合伙人
021-52865288
frank.wang@joius.com
沈怡婷
执业律师
021-52865288
joius@joi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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