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实务指引系列专题文章: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这一罪名是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新增的,以更全面地保障生产安全,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管控至关重要。基于此,笔者结合多年处理安全生产及建设工程案件的经验,对危险作业罪进行详细的解读,分析企业层面应如何加强前置性的合规防控。
第一部分 案例导入
2012年,杨某锵在未取得相关规划和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工建设四层钢结构建筑物,其间将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无钢结构施工资质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并委托他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施工图纸和伪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骗取了公安机关消防设计备案手续。又于2016年下半年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且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建筑物发包给他人开展钢结构夹层施工,将建筑物违规增加夹层改建为七层。2017年11月,杨某锵将建筑物四至六层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旅馆,并伙同他人采用伪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等方法违规办理了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2020年1月中旬,杨某锵雇佣工人装修建筑物一层店面,工人发现承重钢柱变形并告知杨某锵,杨某锵要求工人不得声张暂停施工,与施工承包人商定了加固方案,但因春节期间找不到工人而未加固,后于同年3月5日雇佣无资质人员违规对建筑物承重钢柱进行焊接加固。3月7日17时45分,旅馆承租人电话告知杨某锵称旅馆大堂玻璃破裂,杨某锵到场查看后离开。当日19时4分和19时6分,旅馆两名承租人先后赶到现场发现旅馆大堂墙面扣板出现裂缝且持续加剧,再次电话告知杨某锵,杨某锵19时11分到达现场查看,旅馆承租人叫人上楼通知疏散,但已错失逃生时机。19时14分建筑物瞬间坍塌,造成29人死亡、50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旅馆等事故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某锵无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责任长期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另查明,2012年至2019年间,杨某锵在建设旅馆所在建筑物、办理建筑物相关消防备案、申办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锵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无资质人员,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钢结构大楼,违法违规组织装修施工和焊接加固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骗取消防备案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导致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严重侵犯国家机关信誉与公信力,最终造成本案严重后果,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致涉案建筑物、旅馆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得以长期存在,最终发生坍塌,社会影响恶劣,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数罪并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

第二部分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三部分 罪名解读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正处于爬坡过坎期,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危险作业罪,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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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3.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是过失的,而对于既违章仍冒险则是明知的。
4.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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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中的“危险”解析
1、时间条件:限定于在生产、作业中。
构成危险作业罪,需在生产、作业的特定的时间段内,如在非生产、作业中,即使客观上实施的某种行为存在着危险状态,也不能构成该罪。
2、犯罪主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危险作业罪作为刑法第134条之一,从刑法条文系统性考量,危险作业罪是安全生产犯罪的基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加重犯,危险作业罪其实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置化处罚。对于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可以直接适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现实危险的认定。
在实践中,对于危险作业罪的危险状态判断具有一定难度。主要是由于安全生产领域涉及的是诸如建筑施工等多种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因此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对具体案件认定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 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的规范界定 时间:2022-07-15 作者:刘继烨 来源:检察日报]有学者认为,规范判断“现实危险”应遵从三要件说:首先,实体上即生产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可通过活动、物质、存储规范、救助可能性等多方面要素判断;其次,程序上即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般的和普遍的安全生产程序要件,可以通过是否获取批准、许可,是否执行了整改措施,相应的资质等多方面要素判断;再次,消极的要件即通过假定的方法,判断存在救助行为的情况下,事故是否仍然会发生。该学者从实体、程序和消极三方面的危险要件来认定现实危险,笔者认为此方法在实务中可予以借鉴。
总而言之,办案中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各行业技术认定标准,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综合加以分析判断。
4、客观方面的认定。
客观上的危险必须有足以造成现实危险的可能性。
如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与“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具有相当性,具有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风险。若篡改、隐瞒、销毁的其他生产安全数据不足以造成现实危险,则不属于危险作业罪规制的范畴。

第四部分 企业合规建议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强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努力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质量,突破安全监管执法瓶颈,坚决防控矿山、危化品、工贸、消防、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中建筑施工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支柱性行业,每个环节都需要遵守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建筑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可见建筑房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合规管理。
首先,建筑房产企业应加强法律意识,提高合规管理和意识,严格遵守相关生产法律法规,并在采取生产措施前获得相应的生产资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加强对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生产安全责任制落实。
其次,建筑房产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落实安全发展的理念。应保证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确保人员安全。同时,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深入设计管理技术的交流。对各级人员应及时掌握,对新人员及时培训,安全管理必须融入工作的各个方面,要让全体员工都积极认真地参与安全教育。
最后,建筑房产企业应组织制定生产事故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能力。要加大对安全设备的投资,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和监测。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尽量减少财产和受害者的损失,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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