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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判决支持变更!法人也能成为寿险受益人 | 以案说法⑨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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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5年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正式生效,支持了投保人“将寿险受益人由法定受益人变更为法人组织身份的遗产管理人”这一诉讼请求,最后保险公司根据判决书变更了保险受益人。

“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该案创造了四项“全国首例”:

①首例司法支持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判例

②首例司法支持保险对接遗产管理人判例

③首例司法支持保单慈善捐赠判例

④首例司法支持法人担任保险受益人判例。

具体案情是这样的:万女士投保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的寿险,受益人写法定。但是由于万女士有着希望做慈善的心,所以希望在自己身故后这笔保险金可以给到中国红十字会,然后由中国红十字会来使用这笔钱。

因此,万女士做了一份遗嘱,遗嘱指定某继承服务中心为遗产管理人,代收保险受益款,然后将该笔受益款交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最终由中国红十字会来使用作为善款。

于是万女士通知了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变更保险受益人为某继承服务中心,但是被拒绝了。万女士起诉,要求变更,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面对该案例,我们做如下思考和延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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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争议焦点:法人能否成为寿险的受益人?



保险公司认为:第一,从制度功能层面,寿险核心功能是给家庭成员提供经济保障和抚恤,是生活需求的满足。法人没有生活需求问题,允许其成为受益人,偏离保险本质,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与洗钱风险。第二,从合同层面,现有保险合同隐含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前提条件,应当尊重合同。第三,从系统层面,保险公司现有系统无法实现变更自然人为法人的现实需求,系统的变更,涉及高额运营成本,影响产品稳定性。第四,从监管与行业惯例层面,监管部门对该问题长期抱持审慎乃至否定态度,行业通行惯例亦不支持。并且现行规章要求受益人登记的信息明细属于自然人明细,法人无法满足该登记要求。

万女士认为:第一,现行《保险法》并未禁止法人成为受益人。第二,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是投保人的合法权利。

法院认为:第一,法无明文禁止。第二,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受益人为法人资格。第三,投保人已经完成了变更程序性要求。判决万女士胜诉。

二、本案的判决与遗嘱和慈善目的有无关联?


我看到这个新闻名称“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该案创造了四项“全国首例”:首例司法支持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判例、首例司法支持保险对接遗产管理人判例、首例司法支持保单慈善捐赠判例、首例司法支持法人担任保险受益人判例。

我认为这个案例实际上是万女士在生前希望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某法人的案例,跟遗嘱无关。法院认为部分也没有谈及这个变更是因为变更后可以实现慈善目的才允许变更,与这个没有关系。法院只是认为法律不禁止,万女士有权利,就可以变更。不实现慈善目的会影响这个结果吗?似乎没说。所以,其实这个变更跟遗嘱无关的。只不过这个变更可以确保遗嘱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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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此是否可以实现曾经通过保险合同本身无法实现的受益人的问题?



大陆地区的寿险的受益人一般性只能写直系亲属,比如亲戚、婚外情对象、邻居等非直系亲属都不能写。所以如果按照上述案例的思路,我只用通过诉讼就可以达成变更受益人的目的了,那受益人只能是直系亲属这个惯例,是不是将要被颠覆了呢?

一个男人买寿险,受益人50%给老婆,50%给情人,如果征得老婆同意该种方案的书面文件,是不是就可以这样操作了呢?

一个单身的人本来自己不买寿险,只买养老金,因为买寿险没有人作为受益人啊,后面如果有人对自己好愿意对自己生养死葬,那么就跟那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就完事了呗,自己去世了以后就都是那个人的。但是现在是不是可以买寿险了?然后通过这种方式或者让受遗赠人后续通过诉讼的方式成为受益人拿到保险金?对于单身的人士来说,是不是多了一种资产安排的选择?

对于彩虹族群来说,是不是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保险受益人的安排?

四、人生前根据自身的权益来诉请变更的结果是否与人生后继承人根据遗嘱来诉请的结果一致?



万女士现在的理由是,我自己有权利,法律没有禁止我。那如果同样的情况,投保人过世,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将受益金给到他?

如果可以,举个例子,一对彩虹伴侣A和B,A一方购买了寿险,受益人写为法定,然后留了遗嘱,遗嘱将该寿险的受益金遗赠给了另一方B。A一方死亡,其父母获得了受益金。另一方B如何追回这个受益金?先通过继承诉讼确认自己的继承权利,然后再诉讼A一方的父母返还该笔受益金?如果A一方父母认为该遗赠法律关系是建立在违反公序良俗的人身关系之上的,继承权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如何能防范该风险呢?要找懂行的律师进行一系列的安排才能最大限度确保权利的实现。

五、为什么这个受益人不直接变更为中国红十字会?而一定要到继承服务中心走一道?



实际上我认为这个本质上是一个民事信托法律关系。万女士与继承服务中心签订了《遗产管理服务委托协议》的,这个判决书并没有公开,所以细节看不到,但是我认为,从逻辑上来说,直接给中国红十字会一定是可以的。

只不过,第一,中国红十字会应该未必会同意直接接受这个款项,因为并不是直接接受,而是要通过诉讼,虽然红十字会不是诉讼参与人,但是也可能社会影响不好。第二,万女士应该也不是希望一次性把钱都给红十字会,因为毕竟钱过去了,怎么用就不知道了,那要找一个监察人,继承服务中心应该就是受托人和监察人合一的角色。一笔钱一笔钱地给,然后每一笔钱怎么用,红十字会要向代理捐赠人汇报的,只有前一笔钱落实了,后一笔钱才会出来。第三,继承服务中心比较专业,有sop流程和系统的管控,这样可以防控人性的风险。

六、台商是否可以通过这种思路来实现对大陆地区婚外第三者的安排?



我在现实中遇到过不少台商过世,婚外第三者带着孩子经济无着落,从而生活条件一落千丈的情况。如果台商通过在大陆购买寿险,然后台商跟某受托人(自然人/法人)签订《遗产管理服务委托协议》,最后该受托人代为领取受益金,然后按照台商给他留下的计划安排给到婚外第三者和孩子。这样就可以规避掉所谓公序良俗的风险,又可以对该笔钱的花销予以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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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瑩律師,合夥人,兩岸婚姻家事業務負責人,君倫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胡律師精通兩岸法律與文化差異,深耕兩岸婚姻家事法律領域,善於破解錯綜複雜的家庭關係,處理高難度兩岸婚姻家事糾紛,具備卓越的戰略洞察與調查分析能力、靈活的談判協商能力及修復性溝通能力,既是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也是家庭關係的“修復者”,能為兩岸的婚姻家庭提供一套完整且高效穩妥的的綜合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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