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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之同性婚姻成为现实?——当彩虹跨越海峡 | 两岸婚姻家事制度规范比较研究⑦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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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两岸婚姻数年之久,还有很多未被深思过的问题,所有的研究都很无力,只有那些研究是源自于活生生的案例,那样的研究才有深度。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在各个平台进行分享发言和授课,其实最能点燃自己的并不是掌声,而是随后从全国各地来的咨询,活生生的案例和掷地有声的疑问才能让人更深入去思考法律所构筑的世界的各种可能性。

一通电话,一个问题“请问我可以跟我台湾男朋友结婚吗?我是男生。”一时间听到这个直白的问题让我有一些震撼。于是,我懵然之间发现,两岸婚姻可能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一夫一妻婚姻模式了。

由于我记得一个案例,是一对两岸夫妻根本就没有在大陆地区登记结婚过,他们是曾经在德国留学的时候在德国登记结婚的,然后直接就回台登记,完成了结婚登记的手续,大陆妻子照样可以拿到依亲证。所以,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同性婚姻在荷兰登记结婚,然后再回台补登,似乎是顺的。

于是,顺着这个思路我开始查阅法律条文。

台湾地区所谓“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经许可入境后,得申请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

所以,大陆地区人民只要成为了台湾地区人民的配偶,就可以以配偶的身份入境补登。至于在哪里结婚的,按照当地法律是合法婚姻就行。

所以,按照这个逻辑,结婚地如果是允许同性婚姻的,两人已经登记结婚的,那么就是配偶,就可以依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

但是,结婚登记这个事情还是不能只看法律层面,要看政策层面。2019年,台湾地区通过了同性婚姻的立法,但是有限制。对于涉外婚姻,只能与已经承认同性婚姻地区/国家的人结婚。大陆地区不承认同性婚姻,所以两岸之间不可以有同性婚姻。

2023年1月,台湾地区行政院公告最新函释,说明同性婚姻是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所以涉外婚姻可以与不承认同性婚姻地区/国家的人结婚。但是对于两岸人民的同性婚姻问题,一直让大家处于捉摸不定的状态。

2024年9月,台湾地区陆委会明确了两岸人民同性婚姻可以通过第三地结婚的方式进入台湾地区登记结婚。

泰国2025年1月23日《婚姻平等法案》生效,成为全球同性伴侣登记的又一个重要地点,尤其成为两岸同性婚姻登记的重要地点。因为具有地理位置便利、成本低廉、景色优美等优势,泰国或将成为中国大陆地区人民和两岸同性婚姻的越来越重要的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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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样的两岸婚姻,法律方面的各项风险和保障措施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逐项来看:


一、婚姻的效力与本质


首先,这样的婚姻在台湾地区是合法婚姻,但是在大陆地区是不被承认的。而且大陆地区婚姻制度的基石是一夫一妻制度,因此凡是明确表示同性婚姻或者从相关条文完全可以推测出双方的关系是同性婚姻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存在非常大的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的。

所以这个关系到底是不是两岸婚姻?我认为本质就是两岸婚姻。

该两岸婚姻关系可以确保双方在两岸之间来去自由。这点是确定的。


二、双方婚内财产制度问题


1、在大陆地区,双方因为不被承认是夫妻,因此,双方的财产就是各自所有制度。在台湾地区,双方被承认是夫妻,但是,在台湾地区,法定财产制度就是婚内各自所有制度。所以,两岸同性婚内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在两岸,都是各自所有。

意思就是自己名下的财产自己可以使用、收益、处分。

2、但是,如果想约定共同所有或者按份共有,是不是可以呢?当然可以,但是,

(1)两岸同性婚姻在大陆地区的财产协议,必须按照民商事协议来处理,而且最好不要有任何对同性婚姻的明确表示。

(2020)川0108民初16272号案件,本院认为“两人系同性伴侣,两人相处期间并不一定共同生活,即便共同生活居住,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同居关系”。“两人之间的《字据》证明房屋的产权由二人共同拥有,因此,xx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50%份额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2021)陕01民终11041号,本院认为“同性之间的恋人关系中财产关系不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的保护和调整,xx所主张的财产应当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即便二人存在共同经营收入款项,也属于金钱之债权法律关系,而非房屋所有权等物权法律关系”。

所以,双方之间对大陆地区财产的约定是金钱之债权法律关系,既然是金钱债权法律关系,那么这个债是如何形成的,是否需要考量?这个债的基础到底是纯粹的商事安排还是同性恋的一个关系,是不是会被考虑到?是否考虑出资、双方的合意背景、财产登记情况和使用状况?

举一个较为极端的例子:台配富、陆配穷,双方结为配偶。台配在大陆地区直接出资买房登记在陆配名下,后双方分手,台配说该房产就是陆配方代持,要求返还。陆配方说这个就是赠予,不予返还。那么,这个财产关系到底是赠予还是代持呢?出资人是台配,如果是正常的关系,怎么可能一方出资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呢?那显然是代持。要么就不是正常的关系,如果财产关系的基础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人身关系,那么这个财产关系有效吗?不同的法官一定有不一样的观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陆配在台湾地区进行诉讼,要求台湾地区法院就大陆地区的房产进行判决呢?首先,根据“两岸关系条例”第54条“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结婚,其夫妻财产制度,依该地区之规定”。所以,双方既然没有在大陆地区结婚,那么夫妻财产制度依据哪里的规定呢?是否可以推定为台湾地区规定?如果推定为台湾地区规定,最后审判的结果是归登记权人所有,但是这份判决是否会因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度的国家法律基本原则而不被认可?

所以这些都是未曾有人实践过的问题,等待着被揭幕。

那么,有的人会说,如果这样,两岸同性婚姻就在台湾地区生活就不会有问题了呀。因为台湾地区的法律很清楚,可以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有一个稳定的法律预期。而我要说,法律是来为生活服务的,法律环境的稳定是生活选择的考量因素之一,但绝对不是全部。况且如果陆配放弃大陆地区的所有财产,去台湾地区生活,要承担的生活代价可能会更大。

(2)在台湾地区的财产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的相关条文来签署,并且可以在台湾地区法院登记备案。

台湾地区的财产协议,不会有任何与异性婚姻不同的地方。法律预期会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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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问题


1、两岸同性婚姻的离婚只能在台湾地区办理或者在登记地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协议和诉讼。

2、两岸同性婚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是适用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的相关规定的,适用“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那么这里的问题来了,两岸同性婚姻在台湾地区诉讼离婚,如果有相应的大陆地区的财产放在判决里一并处理了,那么在大陆地区是否可以得到认可和执行呢?我想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所以,在台湾地区法院最好还是局限在台湾地区境内的财产较为妥当。


四、继承问题


1、台湾地区财产的继承问题与异性婚姻的继承问题无差,配偶是当然继承权人,其它法定的继承人都有法定特留份。所以,主要问题还是大陆地区的财产继承问题。因为在大陆地区双方并不是夫妻,所以没有天然的财产继承权。因此,需要做法律安排才能继承。

2、法律安排如何做?

(1)我认为两岸同性婚姻在大陆地区财产的继承安排问题首先得确认会有多大的争议,也就是会有多少人用什么方式来争抢这个遗产。如果没有人争抢,那所有的安排会比较简单。如果有人来争抢,需要针对每个可能性的对手方会采取的措施来安排法律架构和文件。

(2)保险问题。大陆地区的保险是不可以写同性婚姻伴侣为受益人的,但是台湾地区的保险是可以的,所以两岸同性婚姻的保险尽量安排在台湾地区。有的人会说,台湾地区的利率太低了,那也可以安排在香港。如果想要安排在大陆地区,那么保险受益人写法定,然后再留书面遗嘱,最后要在大陆地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判决结果来改变受益人,可以吗?可以,但是大陆地区法院是否最终会判决这份遗嘱有效,要取决于这份遗嘱怎么做的,且法官对同性婚姻的本质是否了解以及法官对同性婚姻的观点。

(3)信托问题。大陆地区是信托机构和银行独立的,但是台湾地区是信托机构和银行合二为一,所以在台湾地区一般找哪个银行做信托就只能就在该银行的资产来做。大陆地区做信托,可以是任意银行的资产和任意的资产。

大陆地区的民事信托目前在逐步开始发展,如果有一定数量级别的财产,可以委托信托机构来处理信托财产,这是完全可以确保同性伴侣在日后的财产权益的,而且没有任何人可以质疑、可以影响。但是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级别的财产,是否可以通过诸如信任的亲朋好友或者民间机构来处理信托的事情呢,用信托来规避法院对于同性婚姻不认可的法律风险?我认为是可以的。我们可以搭建民间信托架构,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也可以设立财产持有人和受托人、监察人和审核人分离的制度。早做打算可以根据律师的建议,来挖掘现实中的相关人选。

写到这里,我发现两岸同性婚姻在大陆的资产的继承安排最合适的其实是民事信托,但是这个民事信托要寻找合适的主体,搭建合适的架构,可以确保受益。

(4)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我认为双方互相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最可以得到保障的。如果只是一份遗嘱,万一有相关人员要来争夺,遗嘱的效力难免让人担心。但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高于《遗嘱》的,并且也应当按照律师的建议来将双方之间日常如何陪伴和扶养等事项,进行相关记录与证据固定。因为《遗赠扶养协议》主要的着眼点在于是否扶养,而不是双方的关系是否被法律认可。只要扶养了,就要遗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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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里就算结束了,关于两岸同性婚姻所涉及的孩子的问题是另外一个主题,以后有空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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