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新闻丨专栏 客户丨案例 社会责任 欢迎闪光的你
新闻专栏
The News
首页新闻专栏专栏
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分析——从一则建工监理费胜诉案说起
2025-10-17
44

一、先懂一个关键: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请求权基础是指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的实体法律规范或法律行为(如合同等)。它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依据,用于确定请求权是否成立及法律后果。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请求卖方交付货物的请求权基础可能是《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可能是《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

请求权基础的核心作用是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供法律依据,帮助法官判断原告的主张是否合法合理。准确寻找和适用请求权基础是处理民事案件的关键步骤,也是法律人(如律师、法官)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通过将案件事实与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进行比对,可以确定请求权是否成立、是否消灭以及是否可行使,从而得出结论。


二、案例复盘:75万监理费尾款,为何9年难追回?


——申请人青岛市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特殊营养品(青岛)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争议仲裁案(君伦律师代理申请人)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青岛城阳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生产车间和仓库一期工程的监理工作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015年12月9日,由于工期和投资额的变化,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监理费的结算与支付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第1条约定“监理工作最终和全部的监理费用为330万元”;第3条约定“双方确认,甲方(被申请人)已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前向乙方(申请人)支付了80万元,因此甲方应付的所有剩余款项为250万元。双方同意余款(250万元)应当按如下方式支付:175万元于乙方履行完毕‘准备妥并移交相关工程监理文件、及时在所有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乙方义务后7天内支付。75万元于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4条中约定的所有乙方义务后的30天内支付”;第4条约定“本协议签署后,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乙方应当全面配合完成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所有相关政府备案,直至完成所有手续并取得所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和移交相关工程监理文件、及时在所有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准时参加甲方或甲方的施工单位所组织的相关会议、以及采取所有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所有相关政府备案。为免疑义,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所有政府备案完成并取得所有相关证照前,乙方无权收到30%的余款。”

2015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支付了175万元,尚欠75万元。

2022年10月28日,申请人委托青岛当地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支付剩余的75万元监理费。2022年12月被申请人回函表示拒绝,其回函主要内容为“1.任何费用的支付应建立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主张争议费用所依据的双方约定文件,也没有收到申请人证明已履行在先义务(如有)的凭证或依据,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依据;2.和解协议2015年签署,即便申请人有权利的,其主张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2023年4月,申请人委托君伦律师提起仲裁申请。

《和解协议》第11条约定“任何由本协议或合同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依据该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下述说明在上海进行仲裁:a)仲裁程序所采用的语言应为中文;b)仲裁和双方的费用应当依据仲裁裁决由双方承担;c)仲裁应有三名仲裁员。甲方选择其中一名仲裁员,乙方选择其中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由SHIAC主任选择。d)自争议提交仲裁之日起,双方应当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各自保有的权利及履行其各自保有的义务。除非前述权利或义务可能直接与争议事项有关。e)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且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仲裁条款亦有值得参考借鉴的地方:约定了仲裁地、仲裁程序所采用的语言和仲裁庭的组成)

(二)核心争议焦点及我方主要观点


申请人的主张有没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支付175万元后,申请人除了委托律师发函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被申请人回函否认申请人的权利主张,申请人没有其他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因此,申请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以及如何理解与适用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成了本案的关键焦点。



以下是律师提交仲裁的代理意见节选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监理费750000元,并向申请人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仲裁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首先,《和解协议》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监理费的结算与支付达成的结算文件。其中第4条约定“本协议签署后,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乙方应当全面配合完成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所有相关政府备案,直至完成所有手续并取得所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和移交相关工程监理文件、及时在所有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准时参加甲方或甲方的施工单位所组织的相关会议、以及采取所有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所有相关政府备案。为免疑义,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所有政府备案完成并取得所有相关证照前,乙方无权收到30%的余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所有政府备案完成并取得所有相关证照,是被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该等义务(在此过程中,如需要申请人配合的,可以通知申请人配合),并支付申请人的监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由(也只能由)房屋建筑的发包方(即本案的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物权)的登记。

再次,《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应当全面配合被申请人完成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所有相关政府备案,以及完成所有手续并取得所有证照,并将此作为支付监理费尾款75万元的条件。然而,结合案涉厂房建筑于2014年6月9日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迄今九年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9日就监理费的结算与支付达成和解协议(迄今近八年)的事实,被申请人仍未完成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所有相关政府备案以及完成所有手续并取得所有证照,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怠于履行义务、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进而应当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及(2020)最高法民终430号等《民事判决书》足可参考(见附件1)。

退一步言,即便被申请人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而系因其他原因导致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所有相关政府备案以及完成所有手续并取得所有证照未完成的,案涉和解协议约定的申请人的配合义务(属于合同项下附随义务,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申请人早已完成合同项下的提供监理服务的主给付义务,且根据被申请人已支付175万元监理费的事实可以反证申请人也早已完成准备妥和移交相关工程监理文件、及时在所有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附随义务),与被申请人支付监理费的义务(属于被申请人的主给付义务),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即便以此作为拒绝支付监理费余款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51号、(2019)最高法民申64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最高法民终949号民事判决书足可参考(见附件2)。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申请人主张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为仲裁申请之日,已属对被申请人责任的宽免),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三)最终结果


该案最终以被申请人全额支付申请人所欠监理费及利息损失,承担律师费、仲裁费调解结案。

640 - 2025-10-20T153358.340.jpg


三、实务建议:如何做好案件分析与知识管理?


首先,拿到案件后不要轻易下结论,应当反复思考、推敲、查找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最高院、地方高院、中院)、案例(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地方高院发布的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报及人民司法等刊载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及地方高院、中院法官撰写的实务文章、相关领域权威学者的文章、书籍(推荐杨代雄主编的《袖珍民法典评注》,常读常新,每读一遍都有新的收获)。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基本没有争议的案件(如对方认可债务、只是没有履行能力,或是当事人因对诉讼流程不清楚),不会轻易找到我们律师,而且也体现不了我们律师的专业水平。

其次,找法之后应当进行分析。法律、司法解释内部,新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之间,一般法与特别法规定之间是否有矛盾、冲突,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当值得反复研读。

最后,养成收集、整理、及时更新自身法律知识体系的好习惯。随着某一领域法律、司法解释的立、改、废(除了我们从事的专业领域,某些基础的、重要的法律、司法解释也应当掌握,如民法典及配套的司法解释、公司法及将出台的司法解释等),律师应当及时更新自身的法律知识体系,才能使专业精进、立于不败之地。

图片

毛小明 律师

毛小明律师,高级合伙人、仲裁员、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理事,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研习法律20余年。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对行政法及行政诉讼也有一定的研究。


相关律师
毛小明
高级合伙人
021-52865288
lawyer_mxm@163.com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