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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实务观察:法律标准与司法实践
2025-06-26
317

一、引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随着消费升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外观设计已成为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关键因素之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2023年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突破120万件,占专利总申请量的40%以上。与此同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1.2万件,同比增长15%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涉及“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等主观性较强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结合《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并提出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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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界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据此,外观设计需满足以下要件:

01

载体明确

必须依附于具体工业产品(如手机、家具、包装等);

02

可视性

通过肉眼可直接观察到的设计(排除内部构造);

03

装饰性

具有美学价值(非纯功能性设计);

04

可复制性

能通过工业化手段批量生产。

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

(一)侵权认定的“三步法”


在实务中,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通常分为三步,第一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第三步: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分析被诉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点或不同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认定相同点或者不同点对视觉效果影响的大小,得出最后结论。

第一步:确认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参考案例



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裁判要旨: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

2.


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AMAD曼奈柯斯控股有限责任两合公司(AMAD Menneks Holding Gmb H&Co.KG)与上海迈驰电气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7号

裁判要旨:涉案外观设计插座的简要说明中明确请求保护色彩,因此该专利图片中的色彩对其产品的保护范围起到了进一步的限定作用。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相同部位使用了不同的颜色,因此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差异。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国家标准》,该产品的额定工作电压和所使用颜色可能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因此涉案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是对工业用插头插座产品的技术参数指标具有一定了解的企事业单位。上述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插座颜色所对应的额定工作电压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因此相关消费者对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购。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设计要点,但不能扩大或缩小保护范围。其中,图片或者照片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六视图。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设计要素。

除此之外,以下设计为排除保护的情形:

1.仅由产品功能决定的形状(如螺丝的螺纹);

2.公知设计(现有设计)部分;

3.违反公序良俗的设计。

第二步:确认产品类别相同或近似


参考案例


1.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弓箭国际与兰之韵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41号、第54号,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裁判要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应以具有独立存在形态、可以单独销售的产品的用途为依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2.


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再审申请人维多利公司与被申请人越远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658号,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裁判要旨: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确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用途,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以作为认定用途的参考因素。

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分类),判断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具体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对于多用途产品,应以其主要的用途作为判断标准。

第三步:设计特征比对




1.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2.基于一般消费者认知


判断具体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判断具体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时,不能仅根据直观的视觉感知或者根据该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即贸然得出结论,而应当以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认知为基础,结合相应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处的位置、是否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并结合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以及该设计特征是否受到功能、美感或技术方面的限制等因素,确定各个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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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实践中的关键争议点


01

设计空间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当考虑申请日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对于前款所称设计空间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产品的功能、用途;

(二)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

(三)惯常设计;

(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代表案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产品是一款根据原型车设计改装的房车,其经过设计改装的部位在于车辆的顶部、前部、中部以及后部,同时这些部位中又包含了体现设计人员新颖的设计构思和创造性智力劳动的创新性设计特征,因此可以看出这些部位为涉案专利产品的设计改装提供了较大的设计自由度,故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产品是一款设计空间较大的产品,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一般消费者在对涉案专利产品房车设计改装前后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常识性了解、且通晓相关房车的外观设计状况的情况下,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比较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时,创新部分、主视部分以及容易观察的部位所体现的相同设计特征,会给一般消费者带来突出的视觉冲击力,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造成的显著影响更大,故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天津世之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上海星客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上海星客特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含合理费用)。

02

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

我国在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正式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概念,“汽车前脸格栅”、“手机摄像头排列”等均可单独申请保护。结合《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目前我国主要载明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保护的内容、申请文件要求、修改的特殊限制、合案申请限制及分案申请限制”等内容。但尚未规定具体的侵权判定方式,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仍然存在不明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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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建议

01

研发环节管控

研发环节管控是预防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前沿防线,其核心风险点在于立项前检索不充分导致重复公知设计(占侵权纠纷的43%)、设计过程中未建立侵权隔离机制、样品验证阶段仅作视觉评估忽略技术特征,缺乏多维度比对分析。对此,建议企业建立“三查”制度:

(1)立项前检索查新

(2)设计完成后侵权风险排查

(3)上市前最终确认

02

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管理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核心环节,其必要性体现于有效阻断侵权风险传导(如OEM厂商超额生产、模具私自复制),避免品牌方产品泄露,建议如下:

(1)通过构建法律防火墙,分级准入、技术隔离(三维图纸加密、GPS模具追踪)和智能监控(AI图像识别、区块链存证)建立预防体系。

(2)同时,采用"保证金+熔断条款+200%违约金"的组合设计,完善合同救济机制,同步建立侵权响应预案,一旦发现侵权线索,立刻公证存证,启动多途径追偿,并保证责任切割。

03

维权阶段

在维权阶段,企业应采取“行政+司法+刑事”三位一体的立体化维权策略:首先通过地方知识产权局、海关(侵权产品出口的情形下)行政投诉实现快速维权,可申请查封侵权产品;其次启动司法诉讼,选择平台所在地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运用公证购买、区块链存证、财务数据调取等手段固定证据,并申请临时禁令阻断618/双11等关键销售期,通过实际损失、侵权所得或法定赔偿追偿。侵害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报案,通过假冒专利罪进行打击。


结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核心,且司法实践中仍需结合设计特征、设计空间、消费者认知等多维度因素综合考量。随着局部外观设计等新制度的发展,企业应加强专利布局与侵权风险防控,以最大化保护创新成果。


相关律师
陈瑶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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