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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何时担责?从监管规则到司法案例:解构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责任承担边界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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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在为广大投资者开辟多元化资产配置路径的同时,其高速扩张也伴随着一系列风险隐患的显现,其中尤为突出的是私募基金托管人未能充分、有效履行其法定及约定职责所引发的风险。实践中,托管人职责履行不到位(如资产保管不善、投资监督流于形式、对管理人违规运作审查缺位等),已成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重要诱因之一。

这一现状直接反映在司法领域:一方面,围绕私募基金合同条款解释、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产生的纠纷案件数量显著攀升;另一方面,投资者因资金受损而将矛头指向托管人,主张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审查监督及保管义务,进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与争议亦呈激增趋势。在此背景下,界定基金托管人在风险事件中的法律责任边界,尤其是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界亟待厘清的关键问题。

一、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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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2、33、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交割等事宜。

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办理清算交割。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


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需要对基金份额净值计价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时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开展投资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等进行严格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特定情况下,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信息披露。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出具意见等;

7


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集中统一管理;

8


风险控制。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结算风险防控制度和监测系统,动态评估不同产品和业务的结算风险;

9


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外,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10


报告义务。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监管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等。


实践中,围绕托管人法定义务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托管人未履行对管理人的监督义务的认定。原因在于基金成立后对外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职责与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经常难以区分,从而导致投资人损失,此即有关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法定监督职责是否具有实质审查义务的争议。

有关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整理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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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的约定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37条规定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可以看出,托管人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基金合同约定义务

基金合同中,合同各方可以根据自主原则,自由约定托管人职责和义务,如果托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总结检索案例中常见的基金合同的约定,结合经办的案件,常见的基金托管人约定义务如下:

1


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保守商业秘密;

4


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5


为基金管理人出具季度和年度托管报告;

6


配备足够的、有基金从业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7


保存与管理人投资有关的会计记录、账册和档案;

8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基金合同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9


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10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或无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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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担责的范围


在法院判决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均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包含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担责形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未规定托管人与管理人承担共同受托职责。另外《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5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简要分析,首先,基金法律关系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在实践中,托管人只受托开设账户保管基金财产,不具备实质受托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其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非共同行为,一般情况下二者分别履行职责,互相监督;另外,两者在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后也是各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共同行为时承担连带责任。

 从监管机构态度的角度分析,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16条规定了当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时,原则上不和基金管理人构成共同受托人,应各自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也未规定托管人与管理人承担共同受托职责。上述条款或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监管态度也倾向托管人与管理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故笔者也认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是共同受托人的观点。

    四、托管人承担责任的案例分析




从检索到的司法案例分析,实践中多将托管人责任认定为补充责任。例如在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43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认定托管人违信责任的承担方式取决于其与管理人的过错形态。在两者以意思联络共同行为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管理人故意违信,托管人因过失监督不力而成为损害发生的间接因素时,托管人承担补充责任;在两者均系过失,或管理人过失、托管人故意时,由于两者均无法单独造成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本案中,中科公司未经投决会同意,擅自挪用脱离监管的6,030万元违规购买恒宇55号基金产品,对损失的产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华泰证券未尽托管职责,使6,030万元的资金处于中科公司的掌控,对损失的产生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故就投资者主张的侵权责任,如中科公司不能就其所应承担的赔偿额及时支付时,华泰证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托管人补充责任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其一,职责关联性


托管人作为资金划拨的实际控制节点,基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及托管协议约定,负有对管理人指令的形式合规性审查义务。本案中,华泰证券虽未主动参与投资决策,但其审核权限构成资金流转的“安全阀”,怠于履行核查职责即违反了法定的监督保障义务。

其二,因果关系间接性


法院通过“条件因果关系”理论,认定托管人的失职行为虽非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但为管理人实施违规操作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未拦截明显瑕疵的划款指令),客观上为损害后果创造了可实现的路径,符合“若无则不”的因果关系标准。

其三,责任顺位性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关于补充责任的立法精神,托管人作为次位责任人,其责任范围以管理人(直接侵权人)不能清偿部分为限,既体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救济,又避免过度加重市场主体的运营风险。

(2018)粤03民终16127号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民生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与涉案基金的运行存在法律上和合同上的监督管理关系,对主责任人基金管理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或者减少的损失得以发生或者扩大,故民生银行属于补充责任人,对投资者损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酌定民生银行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9)湘02民终2409号案中,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后,未对汉红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合理监督。基金托管人在对汉红基金资金托管过程中存在过失。该过失行为与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亦具有因果关系,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作为汉红基金的销售银行与托管银行,在本案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对汉红基金缺乏必要的审查和监督。其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也应为在被告汉红基金公司责任承担的基础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上述情由及对原告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酌情认定基金管理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也是笔者检索案例中托管人补充赔偿责任比例最大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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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综合前述分析与案例检索来看,法院一般根据托管人的法律地位,综合考量托管人的过错程度(或违约程度)以及对损失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判定托管人就全部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责任。

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强化托管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结算风险防控制度和监测系统,动态评估不同产品和业务的结算风险,及时发现并化解潜在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其次,在基金合同中,各方应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充分协商明确托管人具体职责和义务,为后续责任认定提供依据。最后,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充分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通过明确区分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职责边界,促使托管人切实履行托管责任,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基金运作状况和托管人履职情况,做出合理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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