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以下简称《解释》)。在消费市场持续繁荣的当下,预付式消费凭借“先付费、后服务”的模式快速普及,广泛应用于教育培训、健身美容、餐饮住宿等领域。然而,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霸王条款”“卷款跑路”“退费无门”等乱象频发,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不仅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更侵蚀行业信任根基。 预付式消费《解释》直面行业痛点,系统梳理了法律适用难点,从纠纷界定、合同效力、责任认定等维度构建裁判规则体系,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也为经营者合规经营指明方向。本文将从回溯解释出台背景、解析核心条款、剖析首个适用案例等角度出发,对《解释》进行分析与梳理,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平稳交易提供助力。 一、回溯《解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普及,市场乱象频发。部分经营者因经营不善或主观恶意,采取“职业闭店”等新型违法手段,通过虚假促销诱导消费者预存资金后突然停业失联。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3年度报告显示,全国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量已连续五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其中教育培训、健身服务、美容美发成为重灾区。在此背景下,《解释》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进入新阶段。 我国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可追溯至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2013年消保法修正时,该条款完整保留为第五十三条,构成消费者主张退款权的核心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仅近五年援引该条款判决商家退还预付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裁判案件就有四千多件。 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的首部专门规范预付卡的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该规范侧重于对企业法人发行预付卡的管理,主体未扩大为全部经营者,适用范围有限。2024年4月29日,上海市政府也发布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要求经营者将预付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要求了资金监管、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等制度,有效防范经营者挪用资金的风险。 在《解释》施行前的法律实践中,司法机关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条款,结合《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第496-498条)和合同法定解除权(第563条)处理纠纷。例如深圳中院2023年判决的健身会所案,认定“预付卡概不退款”条款因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而无效,开创了支持跨店消费的裁判先例。 二、《解释》的条文亮点简析 (一)预付式消费纠纷的法律定义 根据《解释》第一条:“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预付式消费纠纷主要指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 (二)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具有拒绝“霸王条款”的权利:根据《解释》第九条,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例如,一些商家规定消费者办理的预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无论消费者因何种原因想要退款,商家都拒绝受理,这种条款显然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仲裁费最低收费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此条防止了商家通过故意设置不合理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增加维权难度。 消费者具有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十一条,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计次等,不应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 消费者具有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买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之一中,法院认为培训机构单方改变培训地点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消费者具有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三倍返还责任等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之六中,人民法院认定利用店铺原有的客户资源,以抽奖、充值返现等噱头诱骗消费者继续充值,收到预付款后闭店、“卷款跑路”的“职业闭店人”构成诈骗罪,对各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商家拒退预付款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可以主张预付款的情形:根据《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在商家存在如下情况,消费者可以依法向商家主张退还相应预付款,包括: 01 根本违约,如停止营业、歇业、逃避债务、无法提供服务时; 02 一般违约,服务质量不符约定,如不能正常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变更经营场所对消费者造成不便; 0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且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 另外,有关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费的数额,根据《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如果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时,首先应当援引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退款事宜。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或不发生法律效力时,消费者可以请求返还未兑付商品/服务对应的预付款项,同时要求商家支付额外的法定利息。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之三中,法院认为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服务的情况较为常见,在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并退款时,应当按照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避免将经营者赠送服务排除于经营者义务之外而导致多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 三、从首例判决看《解释》的实践落地 2025年5月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适用《解释》新规定审结一起因退还预付费用引发的纠纷,依法判决某钓场经营者返还垂钓爱好者预先支付的垂钓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利息,有力保护了预付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6月,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支付50000元抵用61200元,在被告经营的某钓场作垂钓费使用。原告每次垂钓结束,可以用回鱼方式回款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至该钓场垂钓3次,产生垂钓费用共计4000多元,原告垂钓结束后,被告会将原告钓到的鱼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回收,回款由被告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后因被告无法再向原告提供垂钓服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被告仅退款1500元。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 铜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签订协议,由原告预付款项用于购买被告提供的垂钓服务,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预付款的义务,但被告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提供垂钓服务,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有权依法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预付款协议。案涉协议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法清算并返还剩余预付款。根据双方约定,原告预付的50000元可以抵作61200元垂钓费使用,超出原告预存金额的部分应当视为被告赠送原告的消费金额,故对原告已经消费的金额,应当按此优惠的比例扣减相应费用。原告支付垂钓费钓取渔获后再转卖给被告的回鱼款,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预存垂钓费的计算与退还不存在关联性,故不应从预付款中予以扣减。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预付垂钓费用4万余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是法院适用《解释》审结的首件案件。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先付费、后兑现”的交易方式,既有利于消费者压降长远消费成本,也有利于经营者快速收款从而维系扩大经营,本应为“双赢”消费模式,然而,该模式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一定的法律和道德要求,实践中时常存在不签署书面合同、经营者虚假承诺、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经营者“跑路”等问题,消费者维权较为困难。《解释》针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助力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助推消费品质提升。 小结 预付式消费看似便捷,但“闭店跑路”“霸王条款”等乱象频发,让消费者和商家都忧心忡忡。2025年施行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对消费者而言,若遭遇商家服务缩水、恶意失联等情况,不仅能追回预付款,还可主张利息甚至惩罚性赔偿;对商家而言,应注意格式条款不再是“护身符”,服务变更、资金使用都受到严格规制。当「先付费」不再意味着「高风险」,当预付费模式回归「互信共赢」的本质,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敢消费、商家稳经营的良性循环,助力打造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消费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