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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等同侵权及等同特征的认定 ——从实务视角解析法律规则与技术判断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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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等同侵权是争议高发领域之一。由于技术方案的复杂性和创新形式的多样性,侵权方往往通过“非实质性替换”规避字面侵权,导致专利权人维权困难。本文结合《专利法》及司法解释,从等同侵权的基本规则、认定标准、实务案例等角度,为企业和创新者提供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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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要旨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仅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在此基础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属于等同侵权。

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在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判断中,手段是技术特征本身的技术内容,功能和效果是技术特征的外部特性,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取决于该技术特征的手段。


一、等同侵权的法律基础与核心规则  

1.等同原则的立法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涵盖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内容,还包括等同特征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需满足以下要件:  

手段基本相同:被控侵权技术采用与专利技术特征相似的技术手段;  

功能基本相同:实现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核心功能;  

效果基本相同:达到与专利技术实质一致的效果;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替换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然联想到的常规手段。  

2. 与全面覆盖原则的关系


全面覆盖原则要求被控侵权技术包含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等同原则是对该原则的补充。若被控技术对某一特征进行等同替换,仍可能构成侵权。

例如,某机械装置将“螺栓连接”替换为“卡扣连接”,若功能与效果相同,则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

3. 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若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无效程序中,为获得授权而限缩权利要求范围,则在侵权诉讼中不得通过等同原则重新主张已放弃的内容。

例如,某专利在审查中修改权利要求排除了“高温处理”步骤,后续不得主张“中温处理”构成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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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同侵权的技术判断路径  

1. 技术特征分解与比对


第一步: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提取被控侵权技术的对应特征。

例如,某通信专利包含“信号加密模块”“数据传输协议”等特征,需逐一比对侵权产品是否包含相同或等同特征。 

第二步:识别差异点。若被控技术存在与专利权利要求不同的技术特征,需进一步分析是否构成等同替换。

例如,将化学专利中的“A催化剂”替换为“B催化剂”,若两者催化效率与反应路径相同,则可能被认定为等同。 

第三步:判断显而易见性: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轻易的将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手段替换成被诉侵权解决方案中对应的“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在这种替换应属显而易见,进而构成等同侵权。

2. “三基本一普通”的审查标准


手段:技术实现方式是否属于同一技术路径(如机械传动中的齿轮替换为皮带); 

功能:是否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如均用于提高电池续航); 

效果:是否达到可替代的技术效果(如均将效率提升20%); 

普通技术人员视角:以侵权行为发生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为判断基准,而非专利授权时的技术水平。

3.时间节点的特殊性  


等同特征的判断需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技术常识为准。

例如,某专利在2000年授权时使用“LCD屏幕”,而2024年侵权产品采用“OLED屏幕”,若后者在2024年已成为LCD的常规替代方案,则可能构成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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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与实务启示

案例1:化学催化剂替换案


某专利要求保护“使用钯催化剂制备某化合物”,被告使用铂催化剂生产相同产品。法院认定,钯与铂同属贵金属催化剂,催化机理与效果相同,且替换手段为常规选择,构成等同侵权。  

启示:技术特征的“等同性”需结合行业惯例判断,替换手段的常规性是关键。 

案例2:机械结构改良案


原告专利涉及“齿轮传动装置”,被告改用“链条传动”并主张不侵权。法院认为,链条传动在机械领域属齿轮的常规替代方案,且功能与效果无实质差异,最终判定等同侵权成立。 

启示:结构差异不必然排除侵权,需从整体技术方案评估替换的实质性。

案例3:导向板和防震限位板替换案


启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与江阴金陵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案中,首次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成立,并继续针对导向板和防震限位板深入分析了何为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基本相同的效果。

案例4:再审申请人陕西某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昌某积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案。


启示:构成等同侵权,此案中最高院特别强调“三个基本相同”的判断和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均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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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应对策略与法律建议

1. 对专利权人的建议


权利要求撰写:采用“上位概念”覆盖潜在替代方案(如“紧固件”而非“螺栓”); 

侵权证据固定:通过技术鉴定明确被控技术的“手段-功能-效果”三要素; 

规避禁止反悔:在专利审查中谨慎修改权利要求,避免限缩保护范围。  

2. 对被控侵权方的建议


技术规避设计:通过改变技术原理或效果(如提升效率至35%以上)突破“三基本”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举证被控技术属于公知常识领域,或与现有技术更接近;  

利用时间差:若替换手段在专利申请时尚不成熟,可主张非显而易见性。


结语


2000年以前,在我国专利法律体系中找不到等同侵权依据。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之后,《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七条中首次规定了“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等同侵权制度旨在平衡专利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冲突。企业需在研发初期即进行专利风险排查,并通过动态监控竞品技术,制定攻守兼备的知识产权策略。唯有深入理解法律规则与技术实质,才能在专利博弈中占据主动。  


相关律师
郭蔚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资深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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