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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涉及注册资本“四个”关键
2024-06-18
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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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针对和公司注册资本息息相关的内容,君伦律师第一时间进行点评,主要如下:


一、对2024年7月1日之后新设立公司的出资期限要求


_

设立要求

增资

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

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在5年内缴足

无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发起人按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股款

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后办理变更登记

无需

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

发起人按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股款

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后办理变更登记

无需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

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缴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的股款

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后办理变更登记


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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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2024年7月1日之前已设立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要求


01

若公司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5年的,不需要调整。

02

若公司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适用3年过渡期(即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有限公司应当在过渡期限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公司应当在过渡期限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03

《办法》也充分考虑了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其中第十三条规定,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若存在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的,经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同意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

《办法》充分体现了稳妥审慎推进,确保新公司法平稳过渡的基本思想。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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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资约定明显异常的情形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2024年7月1日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或有悖所在行业特点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构进行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属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应当要求公司依法及时调整

上述规定并非“一刀切”地强制性调整,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不仅有利于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也会有效减少对经营主体的短期集中冲击,更好提振发展信心,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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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调整出资期限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无法按公司法要求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出资期限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纳入另册管理。”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还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另册专区进行公示。这体现了登记机关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方便基层登记一线行政执法,弥补监管漏洞。

综上所述,《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法律保障,体现了新时代公司登记管理的立法理念和实践需求。

附《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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